谢谢纠正错
交易特例应该不是凭空产生的吧
怎么才能得到交易特例?(交易得到除外)
交易特例是否有有效期?
HC今晚挂了,我从其他地方找的:
1、什么是交易特例?它是怎么产生的?
转会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完成的,这种转会被称作“瞬时”转会。但是,球队实际上有整整一年的时间来完成交易,这种情况又被称作“非瞬时”转会。在对于转会其中一方来说,如果送出多名球员,则该交易必须是瞬时转会,非瞬时转会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员。举个例子,一支球队先用一个年薪200万的球员交换一名年薪100万的球员,之后一年内他们又用一个选秀权(转会计算价值为零)交换一名年薪110万的球员,以此完成整个转会。总的说来,他们转入210万年薪,转出200万,完全符合联盟规定,只不过他们没有一下子做完交易,甚至是和两支不同的球队发生了交易。在这个例子中,当球队用200万年薪球员换100万年薪球员后,他们相当于得到了一笔价值100万的“信用点”,之后他们使用这笔“信用点”换来了那个110万年薪的球员,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员,这个“信用点”就被称作交易特例。
2、交易特例有哪些限制?
首先,球队不能使用这个特例来签自由球员,只能用来交换其他球队手中现有的合同;第二,交易球员特例不可以同“115%加10万美元”的普通球员特例混合使用。举个例子,一个年薪200万的球员可以直接通过普通球员特例换来一个年薪240万的球员,但球队不可以用100万的交易特例和年薪200万的球员来交换一个年薪340万的球员。
3、交易特例如何计算与使用?
球队可以先使用交易特例中的一部分,以后再用剩下的。举个例子,一个球队用年薪400万球员换来一名年薪200万的球员,他们得到的交易球员特例是400万-200万=200万。(加上普通球员特例中额外的10万,总额为210万)。如果他们再用一个选秀权交换一名100万的球员,之后还剩下110万的交易特例可用,有效期直到原先得到特例的那次转会一年之后。
4、怎样“偷取”交易特例?
因为交易特例不会纳入球队薪金总额,所以是一件平衡薪金空间的“武器”,大家都希望获得,而有时候球队可以把一笔多人转会拆作多笔单人转会,从中赚取交易球员特例。2004年夏天休斯敦和奥兰多的一笔转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。休斯敦送走弗朗西斯,莫布里和卡托,换来麦迪,霍华德,卢和盖尼斯。如果这时一笔单独的转会,则谁也没法拿到交易球员特例,因为两队都送出了超过一名球员。但休斯敦是这样操作的:第一笔转会用卡托和莫布里换来麦迪和盖尼斯,第二笔用去年格伦-莱斯转会中得到的交易特例交换来霍华德和卢,最后一笔用弗朗西斯换来了另一个交易球员特例,而奥兰多则没有得到交易球员特例。
看了各位的回帖,长了不少知识
交易特例的期限是最初得到交易特例的那筆交易一年後失效。
NBA球隊CBA主要有以下這些特例:
大鳥特例(Larry Bird Exceptions)
早鳥特例(Early Bird Exceptions)
非鳥特例(Non-Bird Exceptions)
中產階級特例(Mid-Level Exceptions)
百萬特例(Bi-Annual Exceptions)─現改為雙年特例
新秀特例(Rookie Exceptions)
底薪特例(Minimum Exceptions)
交易球員特例(Traded Player Exceptions)
傷病球員特例(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s)
邀請合約(Reinstatement)
美国那个摔跤联盟叫做TNA,回复11楼
哇靠,CS比HC专业多鸟,HC现在就是80年代带领一帮90年代寻找21世纪的10年代
当球队用200万年薪球员换100万年薪球员后,他们相当于得到了一笔价值100万的“信用点”,
那么为什么当年马刺用barry交易黄蜂的JR会失败呢?
不是应该马刺得到300+万的交易特例吗?
中国的控位都很高,都接近两米了,小前锋都是中锋的身高,不过效果吗,看了就知道了
你可以查查看以前的帖子:
根据联盟两个内部情报,在当地时间周四下午两点交易截至前,马刺几乎送走Brent Barry,从而在多方交易中获得新奥尔良黄蜂的后卫JR Smith。参与交易的一支球队经理称这桩交易几乎成行了,马刺官员最初也通知Barry,在球队下午飞往孟菲斯准备和灰熊的比赛时,他也许不必与队友们回合乘坐球队专机了。然而交易在接近两点即联盟交易截至期限前宣告失败。Barry在得到球队主教练Gregg Popovich关于交易取消的通知后,赶去与球队回合(球队在三点启程前往孟菲斯)。
黄蜂主帅Scott拒绝透露有关马刺交易的细节,不过他表示,黄蜂在还剩30分钟(即交易截止前30分钟)时介入多队交易,在还剩5分钟时达成一致,但是在两点过后5分钟才向联盟提交了有关报告,联盟表示交易无效……在场的经理们都倍感失望,事情本来有望发生的……
以上的时间是2006年2月24日。
关于交易截至日
一个赛季内,在转会截止日之前球队可以进行转会操作,而从截止日到赛季最后一天,联盟不允许转会发生。截止日定于每个赛季的第16个星期四。
照这么看就是RP问题了,当然实际情况就不得而知了,或许真是RP问题。
JR在06年的工资是140w,Barry则是470w,这个交易确实可以让马刺得到300w+的“信用点”。
据NBA官方人士透露,马刺与黄蜂之间的交易除了JR Smith和Brent Barry之外还牵涉到黄蜂的立陶宛射手Arvydas Macijauskas。今年只有20岁的JR还不太能适应马刺这样的成熟球队,但是在黄蜂适应不良的Arvydas却能很好的利用马刺大把的内线空档。可是黄蜂得到Marc Jackson后发现自己的薪金总额超支,于是放弃了这笔交易。里交易最后截止期还剩30分钟时马刺找到了第三方球队肯吃下黄蜂Jackson Vroman的合同,但是为时已晚。
就是这个原因了吧。
应该就是递交转会的时间晚了几分钟吧
主要原因还是黄蜂变卦了。
那么“× 原先的115%薪金匹配加10万美元规则,变为125%薪金匹配+10万美元。”的规定呢?
LS说的应该是 普通球员转会 的 转入与转出薪金差额 的规定。
就是说原先(05年之前)普通球员转会转出一个1000w的球员,就不能得到工资高于1160w的球员,而之后(05年之后)改成了转出1000w的球员,不能得工资高于到1260w以上的球员。弹性更大。
其他的问题看这个网站上都有:http://www.hoopchina.com/wiki/index.php/首页
我觉得有交易特例产生的应该是在工资冒下的,比如去年山猫用选秀权换勇士的JR,JR1200W年薪,但山猫在工资冒下1200W+,这样山猫就可以吃下JR的合同,然后勇士获得了1200W的交易特例,而在工资冒之上球队的交易就应该满足125%薪金匹配+10万美元
所谓特例 是不考虑工资帽的。
如果球隊的薪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,球隊所擁有的特例將被算進薪資總額之中,也就是說球隊不能將特例拿來簽球員,將用薪資空間去簽FA,球隊薪資總額必須高於薪資帽,才能使用各種特例與球員簽約。
另外我也要更正之前的發言,CBA對於球隊最低薪資空間的運用有一項規定,也就是若球隊薪資總額低於工資帽75%,則聯盟將會對球隊處以罰款,並將罰款的錢發給球員。
Barry跟JR的交易並不是一對一的交易,還牽扯到其他球員,這也是會搞到截止日前五分鐘才敲定的原因之一。
附帶說明,交易特例並不能跟普通球員球員特例混用,也不能用來簽FA,也就是說假設馬刺有700萬美金的薪資空間,以及300萬的球員交易特例,並不能拿來簽千萬美金年薪的FA或交易別隊千萬年薪的球員。
无聊的夏天里,CS掀起了一股学习NBA劳资条款的热潮,相当可喜呀
其实基本所有的问题这里都可以找到答案:
http://www.hoopchina.com/wiki/index.php/NBA劳资条款问答(1999-2005版)
劳资条款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工资帽,奢侈税,自由球员和伯德条款,搞清楚这几个问题,会发觉以后看nba的时候遇到薪金问题豁然开朗-_-